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为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不记入法定账目;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成为主体;主观要件为故意且有牟利目的,造成巨大损失。
法律分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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