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务帮工责任为我国独有的为他人行为责任的形式。该责任与雇主责任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方面较为相似,但是在相互关系是否有偿、用人者对劳务提供者的控制力等方面有着较大差别,这也决定了在职务行为的判断上二者存在较大差别。相关法律应当单独规定义务帮工责任,并进一步明确帮工活动的判断标准为主客观相结合,即应当结合被帮工人的意图和帮工行为的外在表现综合认定。2、义务帮工责任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独有的侵权责任形态。现有的相关法律草案并未规定此种责任形态。比较法上,未见将义务帮工责任单独规定为一类侵权行为形态的立法例,其此类侵权行为通常通过雇主责任解决。3、只是出现事故后承担的后果不同。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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