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如债务人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或恶意增加其债务,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该转让财产或增加债务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