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等规章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在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其所持的股份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向企业或者其他股东转让。不肯依法转让、清算的,你可诉至法院解决。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章程的约定处理。章程未作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可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或其他会计报表中所列的“企业净资产额”确定每股价格后予以处理,或者通过股权价值评估的方法解决。
2、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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