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1、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如下:
(1)现场勘查。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2)责任认定。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处罚。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赔偿调解。调解次数最多为二次。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发生事故后逃逸怎么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罚款,记12 分,并处15 天以下拘留;
2、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的,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以上死亡的,犯交通肇事罪,处3至7年有期徒刑;
4、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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