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 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