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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中的没收财产是否合法?

2023-07-27 来源:欧得旅游网

刑罚中的没收财产是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进行没收,并保留必需生活费用。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经济犯罪等犯罪类型,旨在惩罚犯罪行为并剥夺其物质条件。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和财产刑的一种,依据《刑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进行执行。

法律分析

一、在刑罚中的没收财产是没收合法财产吗

1、刑罚中的没收财产不仅是没收合法财产,还会没收犯罪所得财物、违禁品及犯罪工具等。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二、没收财产适用于什么类型犯罪

1、没收财产属于什么处罚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也就是说没收财产是属于附加刑的,但同时,没收财产也属于财产刑。

2、没收财产适用于哪些犯罪根据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

(1)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本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有法定刑的条文为工卫条,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这些条文所处犯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2)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本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论如下:

刑罚中的没收财产不仅包括没收合法财产,还包括没收犯罪所得财物、违禁品及犯罪工具等。没收财产是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的没收。在判处没收财产时,应保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财产适用于一些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经济犯罪等。没收财产是一种附加刑,同时也属于财产刑。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没收财产刑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其更为严厉的惩罚。对于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适用没收财产刑可以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予应有的惩罚,并剥夺其继续犯罪的物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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