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减薪被迫辞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首先,由于劳动者调离工作岗位,变相减薪,经证据收集确凿,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还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在辞职信中说明辞职不是个人原因,并有效送达辞职信,进行正常的工作交接;否则,雇员也可能因为雇主的损失而卷入诉讼。
一、企业可否提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尽管经济补偿一般发生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但如果用人单位出于某种原因考虑,提前将经济补偿发放,其实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某种程度上来说,提前发放经济补偿对劳动者还是有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前使用收益。
此外,还有可能有些劳动者出于自身原因辞职、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或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等情形下,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而用人单位如果提前发放,实际上对这部分劳动者不是提前支付的问题,而是在法律之外额外支付的问题,更加没有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当然是可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事项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即为有效。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经济补偿事项,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当然,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在提前支付经济补偿后,如果将来出现劳动者辞职、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或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等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理由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补偿款项。
因为既然用人单位选择同意提前支付,就应当预见到将来可能出现这种情形,如果出现,也只能视为用人单位在法律之外的支付行为,法律并不禁止。
另一个是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必须是独立于劳动报酬,不得包括在工资结构中,更不得在过往的工资总额中强行划出一块作为经济补偿金额,否则应视为无效。
二、私营员工因病离职经济补偿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当然,如果单位有违法情况,导致辞职的除外。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保、强令违章作业等都属于违法情况,员工可以立即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一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三、劳动者辞职是必须提前30天吗
员工辞职不一定都要提前三十天的,如果是试用期的员工在辞职的时候,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还有一些情形的员工,是可以随时进行辞职的,不用提前三十天。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既赋予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规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形,单位要求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否则不予办理辞工手续,单位的要求是合法的。如果已依法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后,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如单位拒绝办理,可到劳动部门投诉。如果由于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强迫劳动的”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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