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费用包括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治疗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按照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具体数额需要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一系列的收费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一些相关证据来确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在一定的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的当事人也可以到离案发地最近的医疗机构(其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当中的当事人受伤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一并计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中因为转院治疗而增加的相关费用,将不予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一般就会涉及到相关的赔偿,但对于医疗的费用不是马上可以报销的,是需要由伤者或者是肇事者来进行垫付,但具体由谁来进行垫付就要看双方如何协商,但对于在最后报销的时候都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实施。
一、对医疗费一般从几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医疗费是否为治疗所受损伤的费用。与损伤无关的医疗费如治疗另外本身固有的疾病,不属于赔偿范围。
2、审查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对医疗费的具体费用进行审查。具体项目如下:
(1)治疗医院,除了特殊情况外,应确有必要,需经当地医治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应赔偿。
(2)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的疾病的开支。
(3)当事人在经治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必须确有必要,还应经经治医院批准。
(4)对住院费的赔偿应明确,住院只限于伤重或需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的情况,对于可以在门诊治愈的伤情应严格掌握。
(5)检查诊断费和辅助检查费审查的重点是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
(6)后续治疗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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