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一般有多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2、不服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一般为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要及时申请仲裁,以免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
一、申请仲裁需要的材料有以下:
1、仲裁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仲裁协议。
二、当事人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总之,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一、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一)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法律对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有特别规定的按该特别规定计算。
1、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及证明申请事项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须提供的材料
(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一式两份)
(二)申请和受理:
1、自收到仲裁申请(提交材料需齐备)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组成仲裁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组庭情况。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可依法申请回避,在庭前或当庭书面提出。
2、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不提交书面答辩状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三)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2、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如在审理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的,经批准后,可中止案件审理或延期审理。
(四)结案:
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后,仲裁案件即告结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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