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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需要什么程序才能更名

2020-06-20 来源:欧得旅游网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是不能直接更名的,但根据地方政策、拆迁项目性质的不同,可能有例外。因此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可以先去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一下该安置房更名的情况。拆迁安置房产权证的名字和拆迁安置协议上的名字是一样的,中途不能更改,等获得拆迁安置房产权证后需要更名的,可以去房管局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我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需要什么手续才能更名

房产更名需要的手续:1、买卖双方持买卖协议、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2、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实际交易对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支付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想更名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房产更名需要的手续:1、买卖双方持买卖协议、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2、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实际交易对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支付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拆迁安置房可以抵押吗拆迁安置房抵押怎么办?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不可以抵押贷款,拆迁安置房一般是指因为政府征收行为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芜湖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安置诉讼程序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诉讼流程如下:1、确认案件的被告者。2、由原告具状到房版产所在地人民法权院起民事诉讼。3、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4、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有举证期,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资料。5、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通知当事人。若当事人正当理由迟到,人民法院会以撤诉来处理。6、庭前调解。7、开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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