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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和债权人的概念区别是什么?

2020-06-16 来源:欧得旅游网

不是的。借款人是属于债务人,借款人是指向贷款人借款的人,借款人承担如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

借款人属于债权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百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债权人是不是就是借钱出去的人

债权人不仅仅是指借钱的人,总体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权人是特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债权人一直跟着债务人是不是合法行为

要账的跟着寸步不离不一定违法,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实施伤害性行为,也没有非法侵入当事人住宅或者其他侵犯债务人隐私权行为的,则就是不违法的;反之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则就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出借人没有按时把钱给借款人是不是违约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出借人没有按时把钱给借款人是不是违约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出借人没有按时把钱给借款人是不是违约

1、出借人没有按时将钱还给借款人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出借人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借款行为违约该怎么认定

1、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两种行为。

不履行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只是部分履行,而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无论是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因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发生不良后果。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出借人没有按时将钱还给借款人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出借人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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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要去哪里起诉

一、未签订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要去哪里起诉

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一般应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遇到债务纠纷想起诉要去哪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未签订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要去哪里起诉如果要起诉往往是根据自己所在地或是纠纷发生所在地来起诉,可以找个律师介入。

未签订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要去起诉,但不知道起诉内容,

债权人是否能直接起诉担保人,债权人能不能只起诉担保人不起诉借款人

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可直接起诉。连带保证的担保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也可以在起诉债务人时将担保人一并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文永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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