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决定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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