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本的产假是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难产的可以增加产假的15天;而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则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那每多生育1个婴儿,则增加产假15天。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产假可以再增加假期的1到3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