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专门知识,以计算机为工具所实施的金融诈骗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与网络犯罪的一种复合形式。”
一、网络诈骗行为有哪些
1、假冒好友
诈骗手法:骗子通过各种方法盗窃邮箱账号后,向用户的好友、联系人发布信息,声称遇到紧急情况,请对方汇款到其指定账户。嫌疑人在与网民视频聊天时录下其影像,然后盗取其密码,再用录下的影像冒充该网民向其社交群里的好友“借钱”。
2、网络钓鱼
“网络钓鱼”是当前最为常见也较为隐蔽的网络诈骗形式。犯罪分子通过使用“盗号木马”、“网络监听”以及伪造的假网站或网页等手法,以转账盗款、网上购物或制作假卡等方式获取利益。
3、网银升级诈骗
目前全国最新型的电信诈骗犯罪,是利用网银升级、信用卡升级、网银密码升级等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发送与官方网址相似的“钓鱼网站”,从而窃取受害人的登录账户和密码口令。
二、网络犯罪什么意思
网络犯罪的意思是: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三、网络金融犯罪具体是什么
网络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网络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例如利用网络实施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以及信用证诈骗罪等犯罪就是网络金融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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