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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

2020-10-31 来源:欧得旅游网

法律分析:进行专利侵权认定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首先,要根据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本、许可协议等对专利权的主体予以确认,看看原告是否为适格的专利权人。

2.其次,要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包括确认该专利权是否仍然处于专利权有效期内,受法律的保护。通过专利评价报告评价上专列是否具有稳定性?是否有无效的可能性?。

3.然后,判断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与外观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即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4.最后,如专利权稳定,且产品落入了保护范围,而被告又对侵权没有主观故意,应当提供合法来源、在先使用等能够证明其不具备主观故意的证据。

一、外观侵权如何判断

1.顾名思义,“外观”设计,只看外表,不看内在;只管视觉,不论功能。外观设计产品得看起来美美的,美的可以是形状、图案、色彩。只有富有美感的外部艺术或装饰性的设计才能用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产品的设计理念、构造原理以及实现产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外观或形状,这些都被排除在外。

2.谈到外观设计保护,似乎更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怎么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看图为主,文字为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换言之,主要看图片上画的是什么样的产品,附加文字部分帮助理解。

尽管图片更直观,但尺度更难掌握。权利范围的界定用文字描述尚有歧义,况且图片。更何况,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往往仅几行文字。尤其是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简单到不能再简单。

例如某桌子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桌子(T10016-2)。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桌子。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造型及设计。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

又如某橱柜部件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家具配件(一);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家具组装用的零部件,尤其是橱柜的部件;3.产品的主要设计要点在于产品整体造型;4.最能体现该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的是:立体图。

这两段简要说明,除了用途不一样,其他文字描述如同出自同一模板,尤其是设计要点都是整体造型。看了图片如果没搞清楚想保护什么,再看简要说明,依然傻傻的搞不清图片表示的保护范围边界到底在哪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为何不写的多一点,明白一些呢?

原因是简要说明通常是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填写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经实质审查,因此最终专利权记载的简要说明多数情况下与申请人主张的一致。对于设计要点,权利人总希望主张的宽泛些,从而保护范围能够大一些,不约而同都采用了“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与颜色的结合/图案/整体造型”之类的常规文字表述。这样格式条款般的简要说明对理解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可能帮不了太多。

3.再从保护客体来看,外观设计必须落实到具体产品。外观设计保护实物产品而非抽象的方案,其客体是产品具有美感的外观设计方案。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抽象的技术方案,可以没有实际产品。技术方案和产品的外观设计方案有质的不同。有观点认为,尽管作为专利权,但外观设计从本质上更接近于著作权。笔者认同此观点。家具行业内,有的家具设计不一定满足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有的家具产品即便曾经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可能面临被无效的风险,反而作为实用艺术品用著作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更为有效。

4.从侵权判定标准来看,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之前,先要确定两者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当满足产品的种类相同或相近时,接下来才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判定标准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整体感觉像还是不像,无疑也是相对主观的标准。

5.从判断主体来看,相似与否,看消费者是否会混淆。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基本都是终端消费者。美不美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相似不相似凭整体感觉也相对主观;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尺度不一。外观设计产品最终是消费者使用,这也部分解释了为何三种专利权中唯独外观设计侵权行为不包括“使用”外观设计产品。如果“使用”外观产品都侵权,基本限制了消费者使用外观设计产品。无法使用产品,消费者也就不会购买该产品。这会严重影响产品流通领域,与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机制背道而驰。

二、常用专利的检索方法

1、查新检索:

即新颖性检索,提炼技术方案的至少一个技术特征,利用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以及IPC分类号,检索该技术方案是否已被现有技术(现有专利或文献或出版物、公开使用的现有产品)公开,若未公开,该技术方案可用于专利申请,但不确保不构成对现有专利的侵权。

2、侵权检索:

提炼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检索有没有产品同时包含所有这些特征,有则构成侵权。最好先锁定筛选潜在侵权产品,然后进行侵权对比分析。

3、无效检索:

被告侵犯对方的专利权时,检索其独权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每个技术特征是否分别被该专利优先权日前的至少一个现有技术公开,且存在技术启示,以组合这些现有技术,从而破坏该独权的创造性),若不具有创造性,该独权可被无效,以此类推,检索分析其他权利要求,以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对方专利,达到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目的。

4、自由实施:

检索本产品有没有落入目标市场地区内的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该产品包含了该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没有则可在该地区自由实施(生产、进出口、摆展、销售)。这些最复杂的检索之一,因为要针对本产品的特征的各种组合来检索。例如本产品有ABCD的4个特征,分别落入了专利权1(ABC)、专利权2(ACD)、专利权3(D)的保护范围,均构成侵权。因此,最好先筛选潜在待规避专利。

5、其他检索:

同族专利检索,一个技术方案可利用优先权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内容相近或一致,语言不同,保护范围仅限该地区),这些专利之间互为家族成员;专利技术信息检索:一般用于市场调查;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根据申请号或公开号来检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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