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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伪劣种子进行生产销售罪

2021-06-24 来源:欧得旅游网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导致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分析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拓展延伸

伪劣种子案件揭示农业产业链的漏洞

伪劣种子案件揭示农业产业链的漏洞。这起案件的曝光引起了广泛关注,揭示了农业产业链中存在的严重问题。通过利用伪劣种子进行生产销售,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对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这一案件暴露了农业产业链监管不力、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使得伪劣种子得以流入市场。同时,也凸显了对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追溯体系,保障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以维护农民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健康。

结语

加强农业产业链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保护农民权益和消费者健康的关键。伪劣种子案件的曝光揭示了农业产业链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追溯体系,以保障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质量控制,才能有效防止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流入市场,维护农民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

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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