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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值部分是否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3-02-28 来源:欧得旅游网

离婚后要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如有过错方则需赔偿;离婚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如无法协商需由法院判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需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法律分析

房屋增值部分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则房屋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分割,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者无法协商的,则由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如果过错方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则无过错方可以向其要求损害赔偿。

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步骤为:1、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2、法院予以立案受理;3、法院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4、由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离婚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后果: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2、如果涉及子女抚养,则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3、夫妻的共同财产要分割,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

离婚后的子女关系:1、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关于该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确定:①双方达成协议的依协议;②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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