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确立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时间点是在1997年之前,所以93年之前到84年的缴费时间不属于视同年限范畴。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42条:“1997年以前,按照原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的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自1997年1月1日起,每满一年计算为1.5年;1997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每满一年计算为1.0年。”
2.《社会保险法》第66条:“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时间点。”
3.《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在本人缴费账户未达到15年的情况下,可以补足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93年之前到84年的缴费时间不属于视同年限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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