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责任的司法人工作人员;
4、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贪污受贿,有的是为了包庇同伙,有的是徇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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