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离婚的证据一般包括如下:
1、结婚证明材料;
2、婚姻基本状况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方介入导致离婚,应提供第三方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疾病,应提供诊断和鉴定;
4、夫妻关系现状证明材料,如果分居,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品种、数量、现状、获取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账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权人姓名、地址等;
9、住房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者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经济帮助的,应当提供疾病或者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的证明;
11、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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