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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里面怎么离婚

2020-08-29 来源:欧得旅游网

在监狱办理离婚,可以向起诉方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发起离婚的诉讼。夫妻中有一方想办理离婚,但是另一方在监狱的,那么一般与起诉离婚的程序基本相同。起诉的一方需要向管辖的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以及离婚的起诉书。管辖的法院是原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方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由谁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所在地法院对离婚案有管辖权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准确判断涉及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的管辖权时,需要注意两点(1)如果只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是否超过一年,均有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如果双方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则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3)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是否超过一年,均有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开庭要到监狱或劳教所里面去进行,其他两种情况也是一样的。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离婚的诉讼;往往法院要求原告方要提供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证明材料,例如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被告父母的证明及相当于此类证明材料,如果是双方自愿离婚但又要在法院进行离婚的,本来是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本应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了达到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目的,因为是双方自愿离婚,所以可以采取临时变换原被告角色,同样可以达到原告所在地法院立案管辖的目的。

三、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在异地办理吗

(一)夫妻任何一方不在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在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要是夫妻双方都在异地超过一年,由被起诉离婚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有些情况下可能没有经常居住地的,那么由提起离婚诉讼一方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中有任何一方被劳动教养或者在监狱服刑的,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也就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要是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可以由原告方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如果夫妻属于军人的话,则诉讼离婚情况就更为特殊一些了。军人在异地办理离婚的手续根据情况而定的,有如下几点:

1、不是军人身份的对不是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起诉离婚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起诉离婚一方的住所地或者被起诉离婚一方的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

3、夫妻任一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起诉离婚的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离婚一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起诉离婚一方经常居住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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