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进行的登记,即为强制登记。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凡法律没有要求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而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的登记即为自愿登记,如有些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就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办理著作权登记。依所登记权利的性质,也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注册登记、权利变动登记(含设定他项权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注册登记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的取得,权利变动登记发生于著作权形成之后,注销登记则发生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某项权利消失之时。
登记类别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将登记申请分为两种,各十二类和二类。具体划分如下:
1、作品:
A.文字作品;B.音乐作品;C.戏剧作品;D.曲艺作品;E.舞蹈作品;F.美术作品;G.摄影作品;
H.电影作品;I.电视(录像)作品;J.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K.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录音、录像制品
S.录音;V.录像
代理申请的著作权应提交下列文件
1、代理委托书
2、签字有效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材料(是外文时需附全文翻译件)
4、登记申请表
5、申请者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者为个人时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者为法人时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请认证)。
当申请者是权利继授者时,应提交相应的权利变更文字证明材料。
6、权利保证书(请公正、认证)
7、作品说明书:用以描述作品的创作目的、使用用途,其独创性所在的文字材料。
8、作品样品(一份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作品的样本应提交一份,
如:手稿、照片、样品等。
登记申请者交齐下列文件和申请费后,该申请予以受理,同时给申请者以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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