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家庭人均收入计算不包括低保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可优先评为贫困户:
1、未成年的孤儿;
2、已扎二女户困难家庭;
3、身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的;
4、发生重大灾难,失去生活保障的;
5、发生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因病致贫的;
6、多个子女在读高中或全日制大专、本科等院校;
7、军烈属困难家庭,困难老党员,困难老村干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贫困户:
1、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干部的农户;
2、因赌博、吸毒、好逸恶劳等原因致贫的农户;
3、在县城或乡镇有店面等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农户;
4、有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农户;
5、有工程机械设备或其它从事经营活动机动车辆的农户;
6、有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教师、退休人员等国家公职人员的农户(因重大疾病、重大灾难致贫的除外);
7、有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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