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这条与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有些出入。很多人因此不敢根据这条补办审批手续。
其实,这条考虑到很多地方对农村土地管理比较粗放,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十几年没有审批一宗,用地需求得不到满足,客观上导致违法占地的情形。对于这种主观恶性不大的违法占地,实务中可以按照审批条件审核后予以补办审批手续。
另外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对宅基地审批的权限已经下放,这条规定该如何变迁,是否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批准补办,有待验证。
一、什么情况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六)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二、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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