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行为,违者罚款200元,扣2分。判断开车打电话主要依据是“手持电话”,即手离开了方向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