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不应被追缴,而恶意取得的应被追缴。根据相关法律,债权人明知是诈骗财物、无偿取得、以低价取得或源于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的,应被追缴。善意取得的他人不受追缴。
法律分析
如果债权人是善意的就不应当被追缴,如果是恶意的就应该被追缴。所谓的恶意是指,明知道债务人用来还债的钱是诈骗而得,或者债权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拓展延伸
追回诈骗所得是否可用于偿还债务?
根据法律角度的分析,追回诈骗所得是否可用于偿还债务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法律规定追回的诈骗所得应当被归还给受害人,以恢复其经济损失。然而,如果受害人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赔偿或者债务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偿还,那么追回的诈骗所得可能会被用于偿还债务。此外,法律也会考虑到追回诈骗所得的性质和目的,以及债务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和决策。总之,追回诈骗所得是否可用于偿还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决策。
结语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是否应当追缴诈骗所得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债权人是善意的,不应被追缴;而如果债权人是恶意的,应当被追缴。追回诈骗所得是否可用于偿还债务需要根据当地法律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和决策。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决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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