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人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1)企业自有的财产。(2)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2、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或转让所得。(5)继续营业的收益。(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风险提示:在认定债务人财产时应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3)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4)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5)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6)破产企业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破产企业内的社团,主要有企业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7)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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