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陈述权,控告权,人身自由权,要求保密权,请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请求补偿费用的权利。义务是如实作证、出庭接受询问、质证,遵守法庭秩序,保守秘密等。
一、私自扣押他人车辆如何处理
私自扣押他人车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如果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的情形的话。私自扣留他人车辆的行为已涉嫌违法,拨打110报警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二、什么是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诉讼权利十分广泛,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
(1)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利;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6)选择调解的权利;
(7)自行和解的权利;
(8)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9)提起上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11)申请执行的权利;
(1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
(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次;
(4)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
(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7)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
(8)其他。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可查阅庭审材料。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三、出庭作证后的程序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申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审判长对于向证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有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陈述的,公诉人应当要求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证人到庭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证人出庭作证,应给予适当的物质补偿,并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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