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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损失与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2020-08-28 来源:欧得旅游网

违约金与赔偿实际损失是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范畴,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二者间仅有数量参考关系而非必然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低于损失时可增加,过高可适当减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

法律分析

违约金与赔偿实际损失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范畴。

法律对违约金与赔偿实际损失两者关系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二者间仅有数量参考关系而非为因果(必然)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拓展延伸

实际损失与违约责任认定的法律准则

实际损失与违约责任认定的法律准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确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依据。在认定实际损失时,需要综合考虑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的利润损失等因素,并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评估。违约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包括违约方的过失程度、违约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受损方的救济请求等因素。通过法律准则的应用,可以确保在合同纠纷中公正、合理地认定实际损失和违约责任,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违约金与赔偿实际损失的确定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选择的范畴,法律对二者关系的规定较为简单、抽象,仅有数量参考关系而非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请求增加;当违约金过高时,可适度减少。对于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情况,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通过合理应用法律准则,能够公正、合理地认定实际损失和违约责任,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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