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中有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三、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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