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向单位申请补办,由单位重新开具《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盖章。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二、转移程序
(一)转出
参保人员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二)转入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通过社保系统与原参保地共同操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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