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散安排转岗,职工不同意,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部门解散单位安排转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转岗,由于部门解散,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部门撤销是公司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表现,由此导致工作岗位不复存在使得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由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调岗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公司调岗必须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比如公司组织架构调整、部门过岗位撤销。部门解散,明显有合理的理由,不属于单方面强制调岗。
二、调岗不得具有针对性、处罚性或侮辱性。这就要看公司给员工安排新的岗位与原岗位的性质差异,一般差异不大的情况下,调岗也是合法的。
三、调岗不能降薪。但如果公司已经明确规定了与岗位相关的补助、津贴,这部分是可以变动的,因为薪随岗变此时也是合理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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