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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认定中止的恢复方法

2024-01-08 来源:欧得旅游网

工伤认定中止恢复程序:根据《工伤认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认定需要依据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若尚未作出结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将中止。一旦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证据,工伤认定程序将恢复进行。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中止的恢复,在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拓展延伸

劳动者工伤认定中止后的复审流程及注意事项

劳动者工伤认定中止后的复审流程及注意事项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劳动者应向相关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次,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对工伤认定中止的原因进行评估和审查。然后,复审委员会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恢复工伤认定。最后,劳动者将收到复审结果通知,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在复审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积极参与复审程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劳动者还应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结语

工伤认定中止的恢复程序包括:消除工伤认定中止情形或提供新证据后,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认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若工伤认定需要依据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而这些结论尚未出台,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将被中止。劳动者需按照复审流程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审委员会将评估原因并决定是否恢复工伤认定。劳动者应密切关注复审结果通知,并根据需要采取法律行动。在复审过程中,劳动者需提供充分证据、积极参与并遵守法律法规。咨询专业律师有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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