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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和同住人有何区别

2020-05-08 来源:欧得旅游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居住权性质:

第一、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第三、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

一、哪些人不能分得拆迁补偿款

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情况: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二、房屋永久居住权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存在“房屋永久居住权”一说,《民法典》在第14章只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有偿性为例外。但允许当事人私人自治以有偿设立居住权。《民法典》还进一步对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作出非穷尽式列举。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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