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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

2024-05-13 来源:欧得旅游网

第三人加入债务偿还的,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如果违约金中其承担范围的,要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一、保证合同民法典是怎样的

(一)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六)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七)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相应范围内,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按揭车转让协议有效吗

按揭车转让协议未经出卖人同意的,转让协议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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