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死刑时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审查后执行死刑的,下属法院命令执行,执行时必须通知检察机关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令后,应在七天内交付执行。但是,如果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停止执行,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况
(2)执行前犯罪暴露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正判决
(3)犯罪者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临场监督。死刑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拘留场所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员,对犯罪分子进行正身检查,询问是否有遗言、信件,交给执行分子执行死刑。执行前,如果发现有错误,应暂停执行,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要公布,不得公开。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应该写成记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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