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才构成犯罪。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另外,所谓的严厉处罚也不准确。我们常听到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以及对于自首立功相应的减轻、从轻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等便能说明这一点,因为很多犯罪分子还是具有可塑性的。但是对于那些故意犯罪,聚众犯罪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刑法历来对此是绝不手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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