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票据抗辩权的进行行使的相关法律限制包括有: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等。
一、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抗辩事由不同。对物抗辩由于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对人抗辩出于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
2、抗辩范围不同。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等其他区别。
二、支票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允许个人使用的票据有什么
允许个人使用的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存入银行,银行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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