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具备订立协议的要素。而在实际操作中,交通保险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直接在保险公司购买、通过银行等第三方代理销售以及在交强险等强制保险的基础上增加商业险等多种渠道。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违约责任都是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订立合同前的协议约定,倘若背离了保险合同的规定,则很可能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以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2.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保险费和赔偿项目和标准。
总之,交通保险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以合同为基石,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才能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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