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
1、在订立时,该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额;
3、受害的一方是因为在缺乏经验或者紧迫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方明显获利,另一方明显损失。
一、情势变更原则内容有什么
情势变更原则内容有: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能以显失公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吗
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合同,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满足法律规定显失公平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三、显失公平四个构成要件
显失公平四个构成要件: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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