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办事处并没有被撤销。
新成立的卫生委员会接管了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计划生育并不是取消,而是与卫生部门进行合并。国家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合并,一些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已经合并。有些市县还没有开始合并,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各地都要合并。县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县计生委;镇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镇计生办;乡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乡计划生育指导所,简称乡计生所。国家计生部门的正式单位,可以在辖区内办理相关业务。新成立的卫生委员会接管了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计划生育并不是取消,而是与卫生部门进行合并。国家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合并,一些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已经合并。有些市县还没有开始合并,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各地都要合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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