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商品信息与实际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等作为证明材料;虚构商品或服务的效果。
法律分析
虚假广告表现形式: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等信息,或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效果。
拓展延伸
揭示虚假广告的常见伎俩
虚假广告的常见伎俩包括夸大产品功效、虚构用户评价、误导性比较、虚假宣传等。夸大产品功效是指广告商夸大产品的效果,让消费者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虚构用户评价是指广告商编造虚假的用户评价或雇佣人员假扮用户进行宣传。误导性比较是指广告商通过与竞争对手的不公平比较,使消费者误以为自己的产品更好。虚假宣传是指广告商故意发布虚假的产品信息,包括虚假的成分、效果、来源等。揭示这些常见伎俩有助于消费者更加警惕虚假广告,保护自己的权益,选择真实可信的产品和服务。
结语
虚假广告的种种表现形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购买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这些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不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虚构的科研成果等。虚假广告的常见伎俩还包括夸大产品功效、虚构用户评价、误导性比较和虚假宣传等。揭示这些伎俩的目的是让消费者更加警惕虚假广告,保护自己的权益,选择真实可信的产品和服务。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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