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划分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责任,机动车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承担责任划分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和法院判决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和法院判决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保险公司通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被保险人及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法院在判决时会参考保险合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考虑事故责任、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等进行计算。保险公司应按照判决结果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和法院判决的相关规定,涉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保险公司通常承担赔偿责任,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保险公司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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