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代中国地方政府职能的内容十分丰富,从它们同地方居民的关系看,可分为三个方面:(一)建设职能 它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建设职能是指地方政府建设、经营和管制地方公共基础设施的职能。地方政府的建设职能包括地方规划的职能。环保设施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职能是地方政府建设职能的重要方面,而且,由于地主政府职能的效益目标以生态效益优先,因此,环保职能在地方政府的职能构成中具有首要职能的地位。(二)保障社会的职能 地方政府保障社会的职能,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对本地社会性事务方面的管理和服务,确保当地社会的稳定,为当地的可持续性发展创造条件。社会治安管理在地方政府的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中占有突出的位置。社会保障有利于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一个平衡运作的社会环境。计划生育管理是地方政府社会职能中的一个重要职能。中国地方政府的社会职能还包括:户籍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民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侨务管理,社区管理,老年事务管理,外事管理等。(三)促进社会发展的职能 促进当地社会的发展,是当代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它具体表现为居民的素质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地方政府的教文卫体职能包含公共行政和公共服务两个方面。地方政府的教文卫体职能中的公共服务方面,指地方政府拨款、指导和规范教文卫体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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