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持有、使用假币罪立案标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才可以立案追诉,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七条
〔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三)其他持有、使用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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