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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质押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B类之单项协议

2024-05-20 来源:欧得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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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金 质 押 合 同

(适用于出质人为第三人的情形)

编号: 年 字 号

出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保证金质押。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 质权人与 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 》,及其修订或补充。

□ 质权人与________ _之间签署的编号为______ 的□《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及其项下编号为__________ __的《_______ __申请书》,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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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证金金额

币种: ;

大写: ; 小写: 。

第四条 保证金账户

1、出质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质权人关于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业务规定在质权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

2、质权人对出质人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信息保密。质权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关于出质人保证金账户的任何信息或资料,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保证金的交付

1、出质人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交付上述保证金:

(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银行工作日内,通过 将保证金划入/存入其在质权人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 );

(2)授权质权人从其在质权人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 )/外币账户(账号: )直接将保证金划入其在质权人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 )。

(3) 。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在主债权被清偿前,出质人不得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

第六条 保证金价值减少的处理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由于汇率变化或其他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造成保证金价值减少,质权人认为需要增加保证金的,有权要求出质人且出质人有义务就价值减少部分相应增加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保证金利息

质权效力及于保证金所生利息,质权人有权占有保证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偿主债权。

第八条 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履约日或提前还款日、履约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清偿,致使主债权未能被履行的,质权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清偿其在主合同务项下发生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主债权,也可以将保证金直接用于对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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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出质人不得以此抗辩质权人。

第十条 保证金返还

1、在下列情形下,质权人应返还保证金: (1)债务人/被担保人已清偿主债权;

(2)债务人/被担保人或出质人提供其他为质权人接受的担保。 (3)质权实现后,保证金尚有剩余。

2、质权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返还前款所述保证金:

(1)退入出质人在 开立的账户(账号为: ); (2)按其存入的路径返还;

(3)届时按出质人的书面指示返还;

(4)(其它方式): 。 按上述方式无法返还的,保证金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1、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本合同项下保证金对于已发生的主债权予以担保。

2、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仍对主合同变更后的主债权以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

在需征得出质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或出质人拒绝的,出质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

3、质权人为债务人/被担保人开立信用证又相继与之叙做进口押汇融资、买方押汇融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后续融资,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对该融资形成的债权直接以本合同项下保证金连续、不间断地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保证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出质人为公司的,出质人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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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质人在每一份要出质人签字的单据、文件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的真实签署,加盖的公章真实合法。

4、所从事的与本合同项下有关业务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

5、出质人或债务人/被担保人在本合同或其它任何与质权人总行或分支机构之间的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出质人承诺当发生以下事件时将立即通知质权人。

第十三条 出质人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 项条款:

1、出质人不属于质权人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出质人属于质权人依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出质人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质权人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四条 缔约过失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保证金,或者因为出质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质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质权人受到损失的,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处分保证金;

2、发生本合同第六条所述保证金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求增加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3、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4、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5、出质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6、出质人在与质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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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7、对保证金行使质权;

8、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七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费用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条 附件

《开立保证金账户申请书》及双方确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其它约定

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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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质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出质人对此表示认可。质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就本合同项下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保证金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

质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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