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Q/MD GC.04—2006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管理规定
(2006版)
2006-04-01发布 2006-04-15实施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 发布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
Q/MDGC.04-20066 目 次
1 总则 ................................................................................ 1 2 适用范围 ............................................................................ 1 3 管理规定 ............................................................................ 1 4 奖励范围 ............................................................................ 1 5 处罚 ................................................................................ 2 6 安全文明施工奖罚考核的实施 .......................................................... 5 7 附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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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
Q/MDGC.04-20066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加强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现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管理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检查考核办法》和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项目《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内容,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工程建设参建各施工单位所有标段的工程项目。 3 管理规定
3.1 各施工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人员在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本工程的安全目标。
3.2 各施工单位各级领导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抓好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特别要抓好班组和现场的安全管理。
3.3 各施工单位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是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职对项目区域文明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3.4 本规定同时适用进入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参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
3.5 本规定的处罚系指: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监察组,项目单位安监部门、监理单位及上级部门来工地检查所发现的安全文明问题。
3.6 各施工单位自行日常检查和自行组织的检查,所发现的不安全和不文明施工问题,自行处理,不属本规程处罚范围。
3.7 本规定归口管理部门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并授权项目单位工程部监督执行。
3.8 各施工单位必须相应建立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对施工作业中发生的严重违章、恶性未遂、重大险情等百分之百的报告,百分之百的登记。 4 奖励范围
4.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改善职业安全生产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机械、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2 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竞赛评比中,成绩显著,业绩突出的。 4.3 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4 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积极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施工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5 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中,坚守岗位,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在建设工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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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DGC.04-20066 4.6 施工单位由于强化安全管理,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 4.7 对施工单位的奖励按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2×600MW项目《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可进行物质奖励,也可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的奖励可进行物质奖励也可精神奖励。 5 处罚
5.1 对施工单位发生特大事故(不含场外交通事故),根据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责任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并对责任单位给予罚款。 5.1.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5.1.2 对次要责任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两年的处分。
5.1.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一年处分。
5.1.4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它有关人员按集团公司有关奖惩的规定执行,并对事故单位给予10万元以上罚款。
5.2 对施工单位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根据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责任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并对责任单位给予罚款。 5.2.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2.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
5.2.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2.4 对事故责任单位其它有关人员按集团公司有关奖惩规定执行,并对事故单位给予5-8万元罚款。 5.3 对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责任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并对责任单位给予罚款。 5.3.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5.3.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5.3.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5.3.4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它有关人员按原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奖惩的规定执行,并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
5.4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根据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责任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并对责任单位给予罚款。
5.4.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4.2 对于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开除留用一年处分。
5.4.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4.4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公开暴光,限期整改,其行政正职必须到隶属公司、电力公司专题汇报。并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3-5万元罚款。
5.5 施工单位对于其它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应根据国电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责任单位对责任人员的处理不低于以下标准。
5.5.1 对轻伤事故责任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000-5000元罚款。
5.5.2 对严重未遂事故责任者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对未遂事故责任单位给予3000-5000元罚款。
5.5.3 对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次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3000-5000元罚款。
5.5.4 对一般机械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查看1-2年的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000-8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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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DGC.04-20066 5.5.5 对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场区内)负同等级以上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查看处分,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5.5.6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可以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也可以两者并处。
5.5.7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即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先进或获得其它荣誉称号的资格。 5.6 安全管理
对下列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每项/次,处罚2000元。 ——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执行或无岗位责任制,未配备安监人员或无奖惩规定。 —— 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 —— 未按规定进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例会或无记录。 —— 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或不履行签字手续。 —— 不开展安全活动,不进行安全检查或无记录台帐。 —— 对项目法人监理部门开出的整改通知单未能按时进行整改。 —— 对新进人员、分包施工人员不开展安全教育或不进行安规学习考试。 ——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报告,月(年)报表。 —— 发生事故及严重未遂重大险情没有及时(24小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监理部报告或隐瞒不报。 5.7 脚手架安全管理
对下列脚手架搭设存在的问题处罚500元。 —— 无脚手架管理制度。 —— 大型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或未按制度执行。 ——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验收、未挂牌、脚手架无栏杆,未按规定设挡脚板、外侧未按规定设安全网,
脚手架未搭设工作平台。 —— 脚手架超荷载。 —— 搭设脚手架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或未持证上岗,搭设时未系安全带。 5.8 个人劳动保护管理
个人劳动保护或不安全行为发生下列问题处罚300元。 —— 不戴安全帽或未系安全帽带或安全帽不合格。 ——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安全带不合格。 ——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或酒后操作设备。 —— 穿高跟鞋、凉鞋、拖鞋、赤膊、穿短裤、背心、裙子进入施工现场。 —— 高空作业上下抛掷物件或不正确使用工具。 ——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在禁火区域未经批准动火。 —— 起重违反十不吊,焊工违反十不焊。 —— 无作业票进行工作或违章指挥。 —— 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9 现场安全设施管理
现场安全施工无下列安全设施或不齐全处罚300元。 —— 孔洞无盖板、栏杆不齐全、不可靠。 —— 旋转部分无罩壳或不起作用。 —— 楼梯口、电梯口、予留洞口、坑井、通道口、阳台、楼板、屋面等没有遮拦、栏杆、护板、盖
板或不齐全、不可靠或无警告牌。 —— 高空作业未设安全网、保护棚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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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DGC.04-20066 —— 施工结束后电缆未及时封堵,电缆沟盖板不盖。 —— 夜间作业施工照明亮度不充足而影响施工和安全。 —— 施工现场没有安全警示牌。 5.10 用电管理
下列用电管理存在问题处罚500元。 —— 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又无安全遮拦或措施。 —— 配电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极保护的要求,未采用三相五线制。 —— 配电箱没有编号、名称,进出线固定不好接线零乱或超负荷。 —— 配电箱违反接线要求或乱用保险。 —— 配电箱内闸具等小设备损坏严重,箱外无门或无防雨措施。 —— 不正确使用碘钨灯或手持220V照明灯,不按规定使用各种电压等级的行灯。 —— 电源线绝缘不良,乱放地上未架空,电源线固定在金属物件上,未采用木横担。 —— 电动工具、绝缘工具未定期进行试验或无台帐。 —— 未开工作票进行电气工作或不合格人进行电气工作。 5.11 起重机械管理
下列起重机械管理上的问题处罚1000元。 —— 起重机械无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 无夹轨钳或不用道轨不接地。 —— 主要起吊作业无方案无安全措施,不交底。 —— 司机、起重工无证上岗。 —— 指挥人员无证上岗。 —— 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或对讲机。 —— 每天作业前未按规定检查,上下爬梯无护围。 —— 起重物件下有人行走或站立,起重用串接吊法。 5.12 机具、工器具管理
下列机具、工器具管理存在的问题处罚300元。 —— 平刨机、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器具、钢筋机械、搅拌机、潜水泵等无机械保护、电气保护、无
定期试验、无专人负责、无接地、无漏电保护。 —— 上述工器具停置时,不断开电源。 —— 电焊机不使用自动开关,电焊线接头不规范,导线绝缘老化,电焊机无防雨罩。 —— 各种起重工器具无定期试验,无台帐,无编号或无专人负责。 —— 各类移动梯无防滑、防折措施。 —— 氧气、乙炔气瓶附件不完整,无防晒措施,存放不符合要求,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
米。
5.13 文明施工管理
文明施工发生下列问题处罚300元。 —— 施工现场乱堆乱放设备材料堵塞通道。 —— 高处作业材料工具,乱堆乱放无防坠措施。 —— 施工用水管理不善,随意跑水。 —— 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随意搭建临时建筑设施。 —— 野蛮施工造成设备护栏或其它设施损坏。 —— 施工项目设备材料无计划进场,现场存放时间超过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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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DGC.04-20066 —— 保温项目、土建项目、搅拌站、施工作业未采取措施造成扬尘和污染。 —— 施工作业中未做到对现场日日清扫,日日清净,剩料不及时清走,废料未及时清除。 —— 在设备物件墙壁上乱涂乱画。 —— 在施工现场随地便溺。 —— 各施工责任区有杂物垃圾,地面存有积水。 —— 电焊线、电源线、氧气、乙炔带不按规定布设,乱拉乱扯。 —— 施工用脚手架、摸板、保温、防雨材料拆除后未码放整齐整理和及时清运。 —— 设备包装材料等废弃物未及时清运回收。 6 安全文明施工奖罚考核的实施
6.1 本奖罚办法的实施由工程部负责。
6.2 监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的管理,财务部负责罚款的统计和保存。统计管理和罚款金额管理要建立专项台帐,没有安全委员会的书面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罚款金,否则由金额的管理单位负责。
6.3 各施工单位(集体、个人)确实符合在施工安全生产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符合第四节奖励条例的施工单位,可申请填报安全生产奖励申报表,一式四份,送监理部门,监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单位工程部复审,其后报安全委员会批准执行。
6.4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监察组、项目单位工程部、监理部门组织检查中发现的违章问题,符合处罚条例的应当面向违章者指出,并记录上岗证单位姓名,由监理部门开具处罚通知单。处罚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送违章单位,二份报项目单位,(其中一份由工程项目单位财务做凭证)一份留监理部门。 6.5 违章单位收到“处罚通知单”后进行确认,2日内向项目单位财务部缴纳。违章单位如按时缴纳,工程部通知财务部从工程款内加被扣除。
6.6 对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处罚,由项目单位安监人员或监理部门开“处罚通知单”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处罚金额由安全生产委员会通知项目单位财务,从有关责任单位安全保证金内扣除。
6.7 施工单位对收到“处罚通知”的违章人员要进行教育,重新学习安全有关规定,第一次处罚,第二次停止该员施工作业,学习考试,第三次清退出场。 7 附则
7.1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解释。 7.2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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