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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

2021-03-01 来源:欧得旅游网


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摘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与完善,而为政治经济体制服务的现行司法制度却不能与时俱进,其自身的缺陷不断显露,与市场经济的矛盾日益严重,因此,促进司法制度改革,使其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职能,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做出贡献,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关注。本文主要从现行司法制度的改革背景、现行司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现行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多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完善五个方面来进行简述。

关键词:司法制度;改革背景;改革内容;完善方式

目录

序言 ..................................................... 2 一、 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及历程 ............................ 2 二、 我国现存司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3

(一) 司法机构在地方的设置方面 ................................. 3

(二) 司法人员自身的素质方面 ................................... 4 (三) 法院的审判方式方面 ....................................... 4 (四) 司法执行方面 ............................................. 5 (五) 司法体制的廉洁问题方面 ................................... 5

三、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表现 .......................... 6

(一) 人事制度方面 ............................................. 6 (二) 审判方式方面 ............................................. 7 (三) 惩治司法腐败方面 ......................................... 8

四、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所体现出的一些误区 ................ 9

(一) 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观念不能做到与时俱进,相对比较落后。 ..... 9 (二) 改革的措施制定的过于散乱,没有形成系统详细的计划。 ....... 9 (三) 对改革的内容认识不明确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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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的几点建议 ................... 10

(一) 首先我国应完善立法,切实保障司法独立。 .................. 10

(二) 其次,要严格规范司法的程序,以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 .. 10 (三) 再次,要严格落实司法判决,切实解决司法的执行困难的诟病。 10 (四) 最后,要采取相关措施来预防和诊治我国的司法腐败问题。 .... 10

六、 参考文献: ......................................... 11

序言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性活动。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司法制度具有惩治犯罪、打击敌人、调节司法活动、保障社会关系、服务社会、教育人民的功能。由此可见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问题,与我国不断发展创新的政治经济体制存在很多的矛盾,因此在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已是迫在眉睫的大事。本文将对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希望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市场文化的发展能够有所帮助。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及历程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子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社会关系,这就使得现有的相关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时候不能与时俱进,因此,在各种法律制度的改革中,与人民的日常生活实践关系最为密切的司法制度改革受到了广大人民的高度关注,由此,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拉开了帷幕。

总的来说,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背景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社会关系的巨大变革,从而要求司法制度能过更加方便、高效。

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导致新型的诉讼案件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司法制度能够与时俱进,高效快捷的解决各类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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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与国际接轨的同时,要求司法人员具备更高的素质,司法制度能够更加公正透明。

因此,可以概括的说,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是在社会发展的潮流下展开的。在近些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对于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有条不紊的部署。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出了相应部署。

2004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先关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 十八大三中全会后,刘云山同志在考察山东时指出,“要立好规矩、建好章法,形成科学、务实、管用的制度机制,既治“流行病”又治“地方病”,既能“堵风”又能“防风”,实现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二、我国现存司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司法制度源远流长,有其悠久的发展历程。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司法制度形成了其独特的民族文化特点,但在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由于不能与时俱进导致其与现实大的政治经济发展存在很大的矛盾,其自身的缺陷也日益显露,以下我将从六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司法机构在地方的设置方面

按照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进行设置,并规定司法人员由其所在地方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由此可知,地方司法机构的人事和财物等皆由地方行政机构进行管理,从而使得各级地方司法机构成为地方政府的司法机构,司法权成为了地方政府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阻碍了地方司法制度的深入发展。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方面

由于我国历史悠久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行政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院和法官的级别按照行政级别进行设置,行政级别的高低成为衡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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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级别和能力高低的主要标准。二是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体现出行政化的特点。我国法律规定,各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这种监督关系却被异化为领导关系,某些上级法院利用职权指使、强迫下级法院作出违法的审判执行活动、同级法院之间互相袒护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三是司法人员的任免机制不完善,具有行政性色彩。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本科毕业后即可从事法官职务,并且法官属于公务员的行列。

四是司法审判方式的行政化。我国长期施行的审判方式为法官职权主义,诉讼案件的受理、审判和终结完全由院长一人批制。体现了行政命令的特点。

(二)司法人员自身的素质方面

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起源较早,所以我国现行的法官制度基本上形成与1995年《法官法》颁布之前,因此,法官的素质相对较低,主要变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官的选任条件过低,20世纪7、80年代是一个注重劳动,注重品德的年代,而法官这个本需要很高的专业素质的职业却充斥着各种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转业军人,使得我国的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精英化程度及其偏低。二是法官的任命主体的级别较低,不利于法官的地位的提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有同级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他的司法人员有本院院长任命,这样实际上降低了法官任命这一行为的崇高性,也降低了法官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一个法院的声誉,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进而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三)法院的审判方式方面

长期以来我施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是按照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所规定的方式进行的,此种方式注重法官的职权主义,在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当事人的很多诉讼权利作出了很多不当的限制,而法官可以忽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任意作出裁判。

二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弱化了当事人举证的责任,而极大地赋予了法官收集证据的权利,这种方式一方面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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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是在法庭质证方面,当事人的辩论权被严格的限制,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没有规定严格的质证程序,法官通过究问的方式取代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四)司法执行方面

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还不够全面,社会保障体制不够健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司法机构设置不够健全等等原因的存在,导致我国的法院的司法判决很难得到执行,而在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和有关机关的司法协助执行的观念比较淡薄,部分当事人在面对司法不能得到执行的时候往往自认倒霉,不敢或无法与强大的公权力相对抗,这也是我国的司法很难得到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五)司法体制的廉洁问题方面

司法腐败问题一直是危害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表现,有着自己的形成原因和具体表现。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合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司法机构的设置依附于地方行政机构,这样就使得地方司法机构被地方行政机构所利用的,司法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地方司法机构的财政,人事,决策都受制于地方的利益,严重的阻碍了司法的独立性;二是司法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对司法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够所造成的。从司法机构外部来看,对司法机构的监督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的,是一种原则性的监督,不能具体到各个地方司法机构,因此对地方司法机构的监督力度十分的薄弱,而地方人大的监督由于缺乏规范性的指导而往往起着阻碍的作用:从司法机构内部来说,各个法院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查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这种部门之间的监督力度是十分薄弱的,彼此之间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往往会出现彼此包庇的现象。三是由于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过低所造成的,由于司法人员的选人机制过于落后,司法人员的选拔条件太低,导致部分司法人员的政治素养很差,专业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等,这些都导致了我国司法制度的腐败。

而我国的司法腐败的主要表现有司法人员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为了一己私利而越权办案,违法裁判,甚至是欺压百姓,刑讯逼供,更有甚者,某些司法人员甚至与某些社会黑暗势力相勾结,导致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的破坏,法制建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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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严重的阻碍。

三、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表现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大背景下拉开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在近四十年的改革历程中,国家所制定的改革措施多不胜数,但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事制度方面

一是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我国现行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培养与选拔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有意从事法官职业的人员需经过正规系统系统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法学本科生在此阶段需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具备基本的法学思维模式,然后要考取律师资格证书;在第二阶段,已经获得律师从业资格的人还需在相关律师事务所实习五年以上来增强自己的事干能力,提升自己对法学精神的理解;在第三阶段,已经经过相当年份的律师职业训练过的人员在从事法官职业时,还要参加由国家最高法院组织的全国性质的法官资格统一考试,通过考试的法官只能从基层法院的助理法官做起,经过三至五年的工作后,合格者才能被正式任命为法官。

二是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教育,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我国的法官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强调法官要走职业化和专业化的道路,这是因为法律是一门维护正义,惩治犯罪,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的学科,要求法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能够分清善恶是非,维护社会正义,这种责任重大的职业只能交由具有很强的专业素养的人来做。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相关工作纲要可知,为了提高我国法官的专业素养,国家规定每年对一些法官进行为期半年甚至是一年的法学培训。

三是变革法官的就任场所,促进司法公正与廉洁。由于我国的户籍制度采用属地原则,所要大多数的法官只能在在即的居住地任职,在这种条件下,在经过了长期的生活后,法官就会与当地的很多人或组织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而当现实的司法诉讼涉及到这些人或组织的相关利益时,法官就会面临维护人情与维护法制尊严的两难选择,并且为了保证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我国有关法律对法官的日常交际范围和生活场所进行了十分严格的规定,这些严苛的规定和法官所面临的两难选择都淡漠了法官的人性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很容易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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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违法腐败的不归路,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与廉洁,可以要求不同地区的法官在任期内施行互换工作地点,以此来减少法官的人情关系困难,促进司法的廉洁公正。

(二)审判方式方面

在审前准备方面要透出当事人的主导地位,强化法官的中立性。根据我国原有的审判方式,在庭审开始前,法官需要广泛的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与相关证据,这样虽然有助于法官对案件形成全面的认识,有助于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但这样也容易导致法官形成某些先入为主的错误观念,导致裁判不公,影响法官正确的适用法律。所以在庭审前的准备活动中应加强当事人的主导地位,突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所有的举证,质证和认证都能在庭审时一次进行,保证法官的中立性,使法官能够不偏不倚,公平公正。

在庭审时要改变传统的法官为主导的纠问式的审判模式,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在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中,法官占据主导地位,在法庭辩论与法庭质证阶段,对什么问题进行辩论或质证都有法官以提问方式来决定,而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为重要的手段---辩论权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因此,在改革现有的司法制度时,应该改变这种传统的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实行对抗式的审判模式,由当事人来决定辩论和质证的具体问题,而法官处于一种中超的地位,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过程和结果来进行案件判决,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辩论权,以保证程序公正来促进实体的公正。

充分尊重法官审判权的独立性,建立法官责任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要保障司法独立,这一原则强调了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组织,个人的干涉,而对于司法系统内部来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却会受到来自系统内部的很多人为因素的影响,这样对于落实司法公正来说只是一纸空文,不会起到实质性的效果,因此必须充分的尊重法官审判权的独立性,建立法官责任机制,一个案件由一个或几个法官来审理,其他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案件责任由主审法官负责,这一措施也被称为“主审法官负责制”,这一制度的实行不断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还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执业水平和职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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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惩治司法腐败方面

我国的司法制度历史悠久,司法腐败与吏治腐败一样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与吏治腐败是阻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两大主要问题,为了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我国在近些年的司法制度改革方面也做出了十分大的努力,并且制定了许多很有成效的方针措施。

一是加强公权力对司法权的制约力度。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的规定,要运用公权力对司法权进行分解与分离,并对各个分解的权利进行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与配合,以实现公权力对司法权的有效制衡,最大限度的防治司法权的滥用。同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任各级司法人员时,要对待选人员的专业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进行严格的控制,以这种提高司法任职的条件的方式来提高整体司法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借以减少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与公平,提高我国的司法水平。

二是要深化改革的程度,完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完善关键在于落实司法权独立行使这一原则,为了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我国也采取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措施。在人事任免方面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了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二是在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方面,设置专门的机构对所属的司法机关进行垂直监督,并且与党政机关所设置的监督相对独立。三是以相关措施来保证司法权的公正,透明,使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三是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打击力度。

为了治理司法腐败,我国在严明党纪国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强有力的措施,首先,我国立法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者要严格的管理下属,坚持严苛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故意违法乱纪者严惩不贷。其次,对于各种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要有“刨根问底”的精神,不能半途而废,更不能徇私枉法,包庇袒护。最后,要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对待群众的反映,还要做到未雨绸缪,对各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要及时阻止和治理。

四是要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公共监督。

通过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的透明化管理,使司法权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既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的演变,有可以充分发挥公众的集体智慧,加强人们对国家事务的参与热情。我国在加强公众监督的进程中充分发挥了网络媒体和新闻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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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现代化功能,使人们对司法权的监督更加方便快捷,监督方式更加多样化,此外,我国还规范了信访制度,使得公众监督更加的名副其实。

四、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所体现出的一些误区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有30所多年的历史,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的司法体制进程的到显著发展,司法理念更加体现出人文化和法制化的特点,但改革的过程中任然存在着一些误区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观念不能做到与时俱进,相对比较落后。

虽然我国的司法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但受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在改革初期人们对我国现存的司法制度并没有一个统一、全面、深入的认识,对司法制度的价值理念更是缺乏应有的基本理解,并且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将司法制度染上了政治色彩,而司法独立变成了一句空话,并且过分重视司法的平民化而忽视其专业性,丝毫不讲求程序公正,更无处谈实体公正。在此次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人们并没有客观理性的看待所要改革的事物,改革的理念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二)改革的措施制定的过于散乱,没有形成系统详细的计划。

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但却没有一个专门的主管改革事项机构或部门。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必须有一个统筹规划的过程,而一个专门的机构或部门的存在既可以对过往的改革成果或改革失误进行反思与总结,又可以对未来的改革事项进行统一的规划,这对于我国司法体制的民主化和法制化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改革的道路上各自为政,相互之间不能到很好的协调与互补,使得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存在很多的缺陷,也是阻碍我国的司法进程的一大阻力。

(三)对改革的内容认识不明确

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对改革的内容认识不明确的问题。在进行司法体制改格时,往往会存在着将本应严格落实的司法制度当做是应进行司法制度改革而被错误的改革了,而本应改革方面却又被贯彻落实了,一个具体的体现就是改革与严格执法的界限混淆不清。这种对改革的内容认识不清的问题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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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一个严重的后果就是降低了改革的质量,是改革的目标不能完全达到,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阻碍了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

五、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的几点建议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虽然存在一些缺陷,但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却是不能被忽视的,对于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我有一些浅显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首先我国应完善立法,切实保障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司法权的行使既不能受到司法机关外部的阻挠和干扰也不能受到司法机关内部的相关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影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是我们建设法治文明,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其次,要严格规范司法的程序,以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

正。

而确保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改革审判方式。审判方式的改革要突出审判的公开与公正,要赋予当事人完全的诉讼权利,要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能够有效的行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处于中立地位,才能使司法判决真正贯彻法治的理念。

(三)再次,要严格落实司法判决,切实解决司法的执行困难的

诟病。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生效的司法判决大多得不到有效的实施,而法院的强制执行制度有时也不能解决这一问题,而生效的司法判决若不能被严格的执行,就会使司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被真正的保护。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大司法的执行力度,制定严苛的法律来惩戒藐视司法权威,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不良行为。此外,还要健全司法保护制度,来保护一些弱势的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最后,要采取相关措施来预防和诊治我国的司法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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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问题作为阻碍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方面,是我国在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对此我有一些浅显的建议。首先要加强外部公权力和内部机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其次,要提高司法人员的准入门槛,以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职业素养,最后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

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的好坏不仅关系到该国的法制化进程也关系着该国人民的切身利益,我国现存的司法制度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在我国近30年的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这些问题中有很多已被解决或正在被有效的解决着,本文通过对我国现存的司法制度的相关方面的论述,希望为读者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认识存在些许帮助,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些许的帮助。

六、参考文献:

[1]王胜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几点认识》[M]《湖北法学》,2012

[2]彭少玲 黄金波《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方式改革》[M]《中国法院网》2005 [3]王利明.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夏景文 《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M]《湖北法学》2010

[5]李步云 柳志伟 《司法独立的几个问题》[M]《法学研究》2012 [6]孙笑侠《传统中国与现代法治》[M]《法治与社会公平》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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