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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05-29 来源:欧得旅游网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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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登记...................................................................................4 第五章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5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8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9 第八章 会议记录与公告.................................................................................................11 第九章 附 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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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种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种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九)法律、行政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照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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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独立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审议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审议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四)修改公司章程及各项议事规则及制度(具体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公司监事会以及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方负责发出。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方为公司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方可以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不含投票代理权)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二十日和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日,但包括会议通知公告日。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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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者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应因此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被代理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若代理人超过一名,还应注明每个代理人分别代表的股份数额);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项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委托代理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机构授权的代理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一)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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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二)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的以上股东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以通讯方式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股东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违反以上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二十三条 对于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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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二)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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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尽量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审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布公告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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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监管机构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时,采用书面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如第一大股东持股达到30%的,应采用累积投票制,相关选举制度按照监管机关或者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成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 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 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所列的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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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当说明股东大会通知情况、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二十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交至会议登记处进行统计,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股东大会公告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九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作为监票人参加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表决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监票人。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参与监票,以该次点票结果为最终表决结果。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在该次大会上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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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会议记录与公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为十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或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人)人数、所持(代表)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五十六条 会议议案未获通过,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公司选择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互联资讯网”上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董事会秘书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以前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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